随着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拍视频、刷视频成为网友的日常消遣。有的人选择用“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分享、记录自己的美好生活,也有人借着虚拟网络无人认识自己而肆无忌惮的“发言”,甚至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将抖音变成矛盾斗争的“较量场”。
案例一:网络诽谤,赔礼道歉
被告余某兰与原告余某、郭某夫妇是同村村民,两家因土地问题产生纠纷。2022年5月17日-9月7日,余某兰先后在其抖音个人账户公开发布3条诽谤余某、郭某的短视频作品,同时以余某、郭某的照片作为配图。余某、郭某认为余某兰的行为已侵犯其名誉权,便诉至高州法院,要求余某兰停止其侮辱、诽谤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承担其因维权支出的费用8000元。事后,余某兰已删除上述涉案抖音视频。
判决结果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余某兰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内容使用“抢走”、“欺负”、“勾搭”等贬损性言辞,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从抖音等自媒体平台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来看,被告的言论的确对原告夫妇造成较为不良的影响,导致原告夫妇的声誉、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因名誉权受损而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原告的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余某兰在其抖音账号向余某、郭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并支付公证费用1000元、律师费5000元给原告余某、郭某。
案例二:抖音互怼,没有赢家
程某飞和程某发、梁某是邻居关系,双方因屋地界至问题素有纠纷。为此,程某飞在抖音平台发布了一条短视频,视频中出现程某发和梁某,并带有贬损、侮辱性的文字,该条短视频共被点赞898次,评论132条,收藏87次,转发57次。程某发不甘示弱,也在抖音平台发布一条短视频,视频中出现程某飞,并配有辱骂、诋毁的文字,该条抖音短视频共被点赞1372次,评论722条,转发43次。事后,梁某及程某飞分别向高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的行为,财盛证券删除其发布的侮辱、诽谤原告的图片、短视频以及言论,在其抖音号、村民委员会公示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程某飞和程某发不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是选择在个人抖音账户公开发布配有贬损性、侮辱性文字的短视频,存在辱骂、诋毁对方名誉权的性质。从抖音阅读、评论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涉案视频对程某飞、程某发和梁某的社会评价均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其名誉权。经核实,程某飞和程某发在事发后均已删除了涉案抖音短视频。
综上,在原告梁某诉被告程某飞名誉权纠纷一案中,高州法院依法判决:程某飞在其注册的抖音号上公开发布视频和在村委会公示栏公开张贴告示向梁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梁某的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在原告程某飞诉被告梁某、程某发名誉权纠纷一案中,高州法院依法判决:程某发在其注册的抖音号上公开发布视频和在村委会公示栏公开张贴告示向程某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程某飞的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判决后,程某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茂名中院,茂名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一旦损害他人名誉和隐私,就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目前抖音、微博、微信等作为新型信息传播平台,在网络时代承载了海量的信息传播内容,赋予了每个人自由表达观点的权利,但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侮辱、贬损、诋毁他人的“异域空间”。即使存在矛盾纠纷,也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去解决,而非诉诸于网络,将抖音用作发泄私愤。法官提醒,网民应遵纪守法,坚守道德底线,文明上网,共同维护和谐网络环境,若恶意使用侮辱性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关家玉通讯员:何铭阳、罗婷、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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